《生物安全法》推進下,我國生物醫藥企業合規面臨哪些考驗?
2021-09-16
21世紀,在尚缺乏生物安全、基因工程等前沿科技領域基礎性、統領性上位法律的大背景下,又恰逢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并正式進入我國法治進程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對生物工程、醫藥制造、人體健康等企業提出諸多要求,也對企業合規帶來新的考驗。
21世紀,在尚缺乏生物安全、基因工程等前沿科技領域基礎性、統領性上位法律的大背景下,又恰逢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的頒布并正式進入我國法治進程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對生物工程、醫藥制造、人體健康等企業提出諸多要求,也對企業合規帶來新的考驗。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該法于2021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渡锇踩ā饭灿嬍掳耸藯l,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機制,著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在2020年《生物安全法》通過之前,我國雖然已經初步搭建了生物安全法律治理框架,但仍缺少一部綜合性的生物安全法。筆者在梳理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時候發現,我國現行法體系龐雜,不僅涉及領域眾多,而且表現形式也很多樣化,例如國務院條例、地方行政法規、技術規范以及指南等不同位階,同時政出多門,涉及衛生健康部門、衛計委、科技部、農業部、林草部、海關以及生態環境部等,不同部門間管理內容相對分裂又有所交叉。本文將主要針對與醫藥企業相關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管理、生物技術研發與應用3個領域進行梳理,其他領域與醫藥企業之間的密切程度低一些,本文暫不展開討論。生物制藥企業由于產品品類與生產工藝不同,所涉及的生物危害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即使再高級的實驗室硬件設施,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健全的管理體系,都難以發揮其安全作用,也無法確保生物安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衛生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運輸管理規定》、《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機構管理辦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等。
1998年,科技部、衛生部聯合制定《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對人類遺傳資源的管理體制、國際合作和出境活動的審批程序作出規定。該辦法填補了我國在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法規方面的空白,開啟了我國系統全面開展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序幕。2015年8月,科技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實施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行政許可的通知》,對我國境內從事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等事項進行了具體的規范和管理,而后發布《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常見問答》與《關于優化人類遺傳資源行政審批流程的通知》進行解答。2018年7月,科技部發起全國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管理專項檢查。同年10月,科技部官網首次集中公布了6則關于人類遺傳資源的行政處罰,涉及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華大基因、藥明康德、昆皓睿誠、廈門艾德生物、阿斯利康6家單位對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的違規使用,科技部對其做出警告處分并沒收銷毀相關材料,同時宣布停止受理涉及中國人類遺傳資源國際合作活動申請。隨著人類遺傳資源出現問題越來越多,2019年6月10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領域首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從加大保護力度、促進合理利用、加強規范、優化服務監管等方面對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全國人大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加強數據規范保護,為相關企業合規處理“個人信息”和“遺傳資源的敏感數據”提供了重要指引。
生物技術的發展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益處的同時也伴隨著安全風險,例如基因臨床治療時產生的醫療事故,實驗室產生的意外結果,在病毒傳代培養合成生物學、基因編輯、基因驅動中給人類帶來的災難,基因編輯事件帶來的倫理問題等。一般而言,生物技術的飛速發展是遠遠超前于法律頒布的。20世紀70年代,基因科學發展,基因重組技術初現,為保證包括基因工程產品生產全過程中對人員和內外環境的安全和產品本身質量,從1993年開始,我國開展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1993年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辦法》,1998年重新修訂了我國醫藥行業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2000年頒布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2000年農業部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評價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隨后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從這些文件中可以看到,我國現有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基于一部行政法規、近十部行政規章和若干地方規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內部基本協調一致的有機整體。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衛生體系,但這個階段以預防控制為主,衛生部頒布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技術規范文件,例如1995年《傳染病管理辦法》、1963年《預防接種實施辦法》、1978年《關于加強免疫工作的通知》等。第二階段,80年代出現的問題疫苗事件引起了國家和人民的重視,疫苗監管立法開始建立相關法律:198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將藥品的監管納入法治化的范疇,該法第五章明確規定了我國藥品研發、生產、檢驗、臨床試驗、進口等監管要求。1989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我國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且適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我國疫苗的國家質量標準。第三階段,21世紀以來,順應廣大民眾對疫苗的安全、有效、科學、可及的要求,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疫苗監管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的疫苗監管法制體系。
科學倫理是科學研究不容觸碰和挑戰的底線。在《生物安全法》中,“倫理”相關內容在總則、第四章和第六章均有提及。此外,在《生物安全法》通過后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隨即建立了國家科技倫理委員會,以推動構建完善的科技倫理治理體系。由此可見國家對于倫理審查的重視和決心,而隨著審查體系的完善,對企業的合規要求也會更加嚴格。因此,對相關生物醫藥企業而言,在研發和應用過程中,還應當重點關注倫理審查和道德倫理要求,嚴格遵守倫理審查規范。《生物安全法》中明確規定高中風險生物技術研發活動需進行審批和備案,但并未明確等級劃分標準和相應的清單。不過,相關企業可提前根據已有的法規對現有研發活動的風險等級作出初步確定,例如,屬于高中風險的研發活動應提前做好申請批準和備案的準備。同時,企業還需積極主動的關注相關主管部門后續出臺的監管文件、清單和名錄,做好業務調整預案。企業在開展實驗活動時,為防止生物安全事件的發生,保證實驗室及環境的生物安全,需按照《生物安全法》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制定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度,加強實驗人員生物安全培訓,分類管理微生物與實驗室,合理合規處理實驗活動廢物等。此外,從病原微生物采集、運輸、分離、鑒定、保藏、使用,以及出口活動都有嚴格的審批或備案要求,企業在從事相關活動時,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的情況下,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相關醫療機構和企業將面對更嚴格的合規挑戰。對于國內企業而言,在采集、保藏和利用人類遺傳資源前務必按照規定完成必要的事前審批或備案手續,以避免行政處罰風險,同時需要對合作方主體性質審慎判別;對于國外企業而言,我國采取嚴厲的準入標準,禁止其在我國采集和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同時《生物安全法》加大了對人類遺傳資源管理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了巨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從業禁令等處罰措施,企業需嚴格遵守。對于審批備案,科技部已經將相關的政務服務平臺(試運行)上線于其官網,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包括國際合作科學研究審批、材料出境審批、保藏審批、采集審批、國際合作臨床試驗備案、信息備案、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申報登記;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主要是實驗室的建設審查。相關信息企業可登陸官網查閱: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
《生物安全法》的發布實施是我國生物安全領域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式突破,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正式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填補了生物安全領域基礎性法律的空白。而相應的法律的頒布也對生物醫藥行業產生較大影響,對于企業而言,將來如果涉及違反,將會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因此需盡早建立完善的合規管理和流程控制,以應對有關部門的生物安全風險調查。